能源化工

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国际法律合作问题探究

0 引言

北极作为“人类最后的聚宝盆”蕴藏着许多能源,不仅包括传统的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清洁能源也分布广泛。风能可开发量约1000×108kW,约占全球陆上风能资源的20%,地热资源也十分丰富,开发潜力极高。虽然清洁能源开发潜力巨大,代表着未来能源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全球能源结构中仍以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传统化石能源为主。加之北极气候条件恶劣、环境十分脆弱,油气开发可能对北极的环境带来不可逆的后果,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国际法律合作的相关问题。

1 北极油气能源开发现状

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估算,在不考虑技术和经济风险的情况下,北极地区未发现的资源包括900 亿桶原油、1.669×1016m3的天然气和440 亿桶天然气析液。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融化加快,使得北极航道的全线通航成为可能,也为北极油气资源的开发在运输上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些促使北极地区的发展由“科学探索”阶段逐步转向“商业开发”阶段,也加剧了北极地区的能源争夺局势。

能源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北极地区良好的资源开采前景以及部分地区主权未定的现状,使其很快成为国际政治经济的角力场,尤其是在北极地区占有绝对优势的北极国家,纷纷在北极地区展开“圈地运动”。许多国家还制定了关于北极地区能源开发的国内立法和国家战略,例如俄罗斯制定的《2020 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国家政策原则及远景规划》,美国的《北极政策文件》,加拿大设立的新的北方发展机构。但是,北极地区却尚未建立统一的能源开发管理机制,这使得北极地区能源的可持续开发面临重重考验。

北极地区对环境污染非常敏感,北极地区的环境污染不仅威胁着北极地区的生态状况,而且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影响。而北极油气能源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北极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可能带来物种灭绝、全球变暖、漏油事故等问题,因此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问题至关重要。

2 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国际法律合作现状

2.1 北极能源开发合作情况

虽然北极各国在大陆架划界等方面存在争议,但是各国也有一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案例。

2.1.1 冰岛挪威共同开发案

冰岛挪威两国于1981 年达成了对扬马廷岛的共同开发协定,1997 年对协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 年就跨界油气能源开发达成协议。虽然两国达成了合作协议,但是实际开发进程却仅停留在勘探阶段,挪威原油署曾计划在2012—2014 年斥资1.8 亿挪威克朗推进勘探进程,但由于受到环保部门的反对,挪威政府暂停勘探进度,并与冰岛政府协商,希望推迟挪威管辖部分的开发进程;冰岛为了摆脱2008 年经济危机的冲击,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但相关项目尚未进入实质开发阶段。

2.1.2 俄罗斯挪威共同开发案

俄罗斯挪威两国于2010 年签订了《俄联邦与挪威王国海洋空间划界和巴伦支海及北冰洋合作条约》,该协定在划定双方大陆架边界线的基础上,就“跨界油气资源”的开发问题做出了规定。此后,两国曾开展过一些合作项目,但“乌克兰危机”后,挪威作为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欧盟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措施,因此双方的合作力度、巴伦支海油气资源的实际开发效果较差。

上述两案中,两国共同开发都采用了“联合经营模式”,并由政府保留颁发许可证的权力,这提供了通过双边(多边)开发协定对北极特定区域共同开发的大体思路。

2.2 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合作存在的问题

2.2.1 域外主体参与路径受限

域外主体是相对于北极域内主体而言的,主要是指北极域外国家。域外国家由于领土位于北极域外,在北极地区不享有主权。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域外国家享有对北极地区公海和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的权利,这是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油气能源可持续开发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律基础。

虽然域外国家在国际法层面上享有参与北极事务的权利,但是2008 年北极五国通过《伊卢利萨特宣言》,指出“海洋法框架下北冰洋沿岸五国是保护北冰洋的主要管理主体”;以及2011 年北极理事会通过《努克宣言》,将《伊卢利萨特宣言》提及的北冰洋治理主体从北极五国扩大到所有北极国家,这些表明北极国家力图将北极作为北极国家的北极,不希望域外国家对北极事务过多参与。北极国家的“排外情绪”使得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困难重重,尤其是在能源开发这种高政治敏感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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